导读:
最近,经营了十几年养殖场的农场主,碰到了一个难题。他收到一则认定其养殖场为违法建筑的通知,限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,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。相关部门认定的理由是,养殖场未进行审核备案。
农场主被飞来横祸搞得夜不能寐,始终不能想通,为什么自己的养殖场经营手续齐全,这么多年相安无事,如今突然陷入此困境。相关部门也给补偿,但是那么点补偿相对于投入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。眼看这么多年的心血即将化为乌有,农场主是否只能自行拆除?
养殖场判定为违建的标准是啥?
养殖场上建筑物不同于一般集体土地上房屋,两者适用的法律更是天差地别,不能简单地认为,没有规划许可手续的养殖场就是违法建筑。
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十三条规定,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、林地、草地,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,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,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、荒沟、荒丘、荒滩等,可以采取招标、拍卖、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,从事种植业、林业、畜牧业、渔业生产。
通俗点说,就是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合法开设养殖场的。不过,有一条不可触碰的禁忌——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搭建养殖场,否则相关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拆除。
既然可以在集体土地上合法开设养殖场,那么就必然涉及这类建设行为的具体用地管理——设施农用地管理。
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》中“设施农用地”的概念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。因其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,所以按农用地管理。因此,如果行政机关根据《城乡规划法》来认定养殖场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为违建,通常是不对的。当然,将原养殖地改建为住宅、仓库等非农用途的情形除外。
近几年来,以经营养殖场的企业或个人没有进行审核备案为由认定违建的情形,在不少地方开始出现。地方参考的依据多为2007年9月21日开始实施的《国土资源部、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》。
该通知规定,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,进行规模化养殖的,需经乡(镇)人民政府同意,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,进行审核备案。
不过,值得注意的是,前述通知因为配套政策的落地执行,长时期以来并未严格执行。近几年来,随着规模化养殖行政管理的日趋成熟,各地开始推进养殖备案。
所以,不能简单“一刀切”认定未进行养殖备案的养殖场为违法建筑,责令限期拆除或予以强制拆除,而应当根据当地具体政策实施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。
律师建议:谨慎对待拆违决定
目前将养殖场认定为违法建筑、责令限期拆除的情况比比皆是,理由也是形形色色,比如违法占地、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、违法改变用途等。
大量的案例告诉我们一条经验,不是每一次的拆违红头文件都是合法正确的。土地性质认定错误、事实认定不清、执法程序不当、法律适用错误等,经复议或诉讼后,每一条都可能使得违法认定、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。
对于农场主来说,收到认定养殖场为违建的相关材料之后,如有不服,不要惊慌,应当寻求法律途径进行救济,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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